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出臺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的管理、擔保資金的申請條件等內容進行了解讀。
擔保資金的支持方式及額度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資金。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享受多項支持方式的資助,但單個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3000萬元。
擔保機構的申請條件
申請擔保資金的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經營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無不良信用記錄;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擔保業務額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含1500萬元,下同)擔保業務占新增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擔保責任金額1500萬元以下擔保業務額在3億元以上;對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金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凈資產的10%;當年新增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3倍以上,且代償率低于3%;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
申請擔保資金的再擔保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以擔保機構為主要服務對象,經營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1年以上(含1年);再擔保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業務管理規定及產業政策,當年新增中小企業再擔保業務額占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占新增再擔保業務總額的70%以上,或新增單筆再擔保金額1500萬元以下的再擔保業務額在20億元以上;當年新增再擔保業務額達凈資產的5倍以上;平均年再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5%。
對擔保資金的監督管理
辦法規定,省級財政部門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對擔保資金申報、審核及使用共同實施管理和監督。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擔保資金的撥付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