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一個城市智不智慧,不是空口說白話就行,必須得有標準,而這個標準就是智慧評價指標體系。目前,我國還沒有國家層面的統一、明確的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但相關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政府部門在深入開展調研后,建立了各自的智慧評價指標體系。例如工信部2002年發布的《城市信息化水平測評指標方案(試行)》、南京信息中心2010年發表的《“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研究》報告、中國智慧工程研究會2011年發布的《中國智慧城市(鎮)發展指數評估體系》、上海浦東新區發布的《智慧城市建設評價指標體系1.0》和《智慧城市建設評價指標體系2.0》等,它們是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道路上的“先驅”,為智慧城市建設做出了貢獻。
各有各的特點
上述發布的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方案)都有自己的評價指標,評價方法也不盡相同,本文從評估機構、指標選取、評估內容等方面對它們進行了對比分析。
我國智慧城市評估指標體系的建立主要由信息化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科研機構主導進行,政府主要起引導與監管作用,這也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做法。企事業等科研機構充分利用行業優勢和技術優勢,以及豐富的實踐經驗,構建智慧城市評估體系,有其行業優勢和特殊性。
從我國現有“智慧城市”指標評估體系來看,雖然指標名稱不同、分配權重不同、側重點不同,但評估內容基本上集中在硬件、環境、服務和人文四個方面。但具體來看,各個評價指標體系仍有所不同。如工信部發布的評估體系由于時間較早,更側重于基礎設施等硬件指標評估;上海浦東區發布的評估指標體系是國內第一個針對具體地區制定的評估體系,有很強的地域性;中國智慧城市(鎮)發展指數評估體系更傾向于從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的角度對智慧城市進行整體分析;國脈互聯發布的評估報告主要針對我國智慧城市發展階段進行了劃分,將全國比較有代表性的智慧城市進行歸類。
現有的各評估指標體系基本上都對正在創建的智慧城市進行了實際調研,并借鑒和參照了歐、美、日等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智慧城市建設成果進行量化計算和科學評測,形成檢驗智慧城市成果的一整套評價指標體系。評估指標的選取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對基礎設施中互聯網寬帶接入率、覆蓋水平等可以量化的指標進行量化評估,對于像公共服務和人文環境比較抽象的內容采取定性指標,根據權重分配進行定性分析。
存在共性問題
通過對我國現有的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的歸納和分析,本文認為存在如下不足:
評估主體單一,影響指標體系的影響力。當前,測評主體以第三方咨詢機構為主,但這些測評機構存在著影響力較弱、權威性較低、地域性較強等問題,缺少全國性的、統一的、影響力大的測評機構。此外,現有的評估主體基本都是自發性開展研究,缺少政府部門的參與和引導,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測評結果打折。
評估內容不完備,影響指標體系的準確度。整體來看,現有體系側重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智能產業和人文環境等現狀的關注,缺少對生態和自然環境等未來可持續發展的關注,這與智慧城市的發展目標不一致。今后,要在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中更多地引入體現“可持續”特征的評價指標。
評估體系不規范,影響指標體系的客觀性。評估體系主要由指標選取、指標權重分配和測度方法三部分構成。在指標選取方面,國內不同機構發布的指標體系存在交叉情況,讓使用者無從選擇。在權重分配方面,部分指標體系存在無權重分配或者權重分配比例設置不合理的情況,影響指標體系的準確性。在測試方法方面,測試方法缺失或者不完善也影響指標體系的客觀性。
可以這樣優化
針對上述存在的共性問題,本文認為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進行優化和完善:
評估主體要進一步多樣化。智慧城市評估主體要有政府的引導,信息化專家的指導和第三方機構的積極參與,適當的時候還可以引入公眾參與,從政策性、權威性、專業性和公眾性四個方面保證智慧城市評估指標體系的可用性。《浦東新區智慧城市建設評價指標體系(框架)》成功發布,正是得益于浦東政府的委托、信息化專家的指導和專業機構的積極參與。
指標內容要進一步動態化。智慧城市是個持續發展的概念,在評估智慧城市時要強調指標的動態化特征。指標內容應隨著社會發展和智慧城市功能定位的調整而調整,如固定電話擁有率等指標現在已不再具有價值等。此外,指標權重也不應固定不變,要根據該項指標在整個指標體系中的影響力進行再分配。
指標體系要進一步體現差異化。“智慧城市”的差異化和個性化發展決定了評價指標體系必須有差異。指標體系要有指向性,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體現針對性,比如是針對全國范圍,還是針對市、縣行政級別等。不同機構構建的指標體系在指標選擇、評價方法等方面要有明顯的特點。因此,各地在建立本地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時,要做好頂層規劃設計,理清目標需求,從長遠發展和長期規劃出發,制定出具有本地、本市發展特色的指標體系,不可復制照搬。
指標體系要進一步細化和分類。在構建智慧城市評價指標體系過程中,要根據需要進行細化和分類,建立國家、地區和行業三個層面的指標體系,既要考慮宏觀的、共性的指標,也要考慮微觀的、個性的指標。在國家層面,評價體系中應引入政策法規、頂層設計等指標,要突出整體性、全面性和導向性。在地區層面,評價體系應強調區域特色、產業特征、經濟影響力等指標,要突出適用性、可操作性和可持續性。在行業層面,評價體系應更加側重于經濟效益而非公共服務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