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的信息共享和政務信息公開是兩個不同范疇的概念。如果某項政務信息屬于信息公開范疇, 任何公民都有權獲得此項信息, 此項信息可以在不同政府部門共享使用是不言自喻的。因此, 政府部門的信息共享可以定義如下: 政府部門擁有的、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疇的信息, 為履行政務職能, 可以在不同部門之間共享使用。
政府部門的信息共享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信息共享, 任何可共享信息都不能在所有部門、所有工作人員之間普遍共享, 而只能履行公務所需在有限范圍內共享。
一、政府部門信息共享范圍的劃分
政府部門信息共享范圍主要可分為四類: 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工作秘密。
( 一)國家機密
由“ 保密法”所規定的絕密、機密和秘密三類信息構成。屬于國家機密信息共享, 均應由相應法律、法規、法令規定, 并由相應的管理部門確定。
( 二)商業秘密
目前尚無相關法律全面規定哪些信息屬于商業秘密。總的來說, 企業法人有相當一部分信息是屬于必須公開的( 如“ 亮照經營”) , 這與個人隱私是不同的。比較敏感的商業秘密信息主要有兩類: 一是經營秘密, 例如財務、稅務等信息, 相關法律明確保護此類信息。但不同性質的企業也有不同情況。例如, 上市企業必須公開其相當一部分經營信息, 而這些信息對于非上市企業則屬于商業秘密, 他人無權強迫其公布; 二是關鍵性技術( 管理) 知識和訣竅( Know- How) 。
( 三)個人隱私
原則上屬于個人的數據都是個人隱私, 都應得到保護。只有極個別信息如性別不屬于隱私。目前, 我國尚無法律明確全面保護個人隱私, 只是對少數財務狀況類信息( 如銀行存款、納稅等) 有相應規定。
個人信息的隱私敏感度是不同的。由于社會習俗的不同,同一項信息的隱私敏感度在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之間也是不同的。例如, 年齡在西方國度是十分敏感的隱私數據, 在我國卻屬于不很敏感的數據。但是, 隨著各國人員交流增多, 隱私敏感度有趨同的趨勢。因此, 不能對當前還不太敏感的個人數據保護問題掉以輕心。
針對我國的情況, 個人數據的隱私敏感度大致可分為四級:
1.無隱私性, 如性別。
2.一般隱私性, 如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民族等。
3.較高隱私性, 如居住地址、照片等。
4.高隱私性, 主要有三類: 財務狀況、健康狀況和兒童相關數據。
原則上說, 隱私敏感度越高,管理與保護措施應越嚴密, 信息共享的范圍也越小。例如, 個人存款情況只有執法部門在獲得授權的情況下才可與銀行共享等。
( 四)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的嚴格定義, 是需要相關法律來界定的。當前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 但由于實際需要, 還是必須有一個基本的界定。顧名思義, 工作秘密的基本特點是在政務部門某項工作( 例如起草一項文件) 的進行過程中產生的信息。如果該項過程已經結束, 那么其相關信息或者是屬于政務信息公開范疇, 它不再是秘密; 或者是屬于國家秘密, 會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總之, 它不再是工作秘密。
其次, 即使是工作過程中的信息, 絕大多數仍應是政務公開信息范疇, 只有兩種情況才能成為工作秘密: 一是它可能成為國家秘密, 在工作過程不保守秘密的話, 等于泄漏了國家秘密; 二是盡管肯定工作過程結束后是要公開的, 但在未到公開時刻,不恰當的泄漏將會造成重大社會經濟負面影響。一個典型例子是關于股票市場的信息。通常一項關于股票的決定( 法律、法規、政策等) , 將被投資者解釋為“ 利好”或“ 利空”, 或者某些投資者認為利空, 另一些認為利好等。總之, 通常會引起市場的變動,從而引起不同投資者的得益或失利。如果在公開時刻前泄漏,甚至泄漏不準確的信息, 將會造成重大負面影響。
在此, 要強調的是另一方面的問題: 工作秘密不是政務信息公開的避風港, 應該正確把握。該公開的( 包括工作過程中) 的信息一定要公開; 確有需要保守秘密的, 一定要保守好, 但不能隨意擴大范圍、擴大時限。
二、實施之法
實施信息共享的基本思路可以歸納為: 需求導向, 職能依據, 共贏策略, 逐項安排。
( 一)需要導向
政務部門之間信息共享不是在互聯網上隨便瀏覽信息, 而是應該有很明確的需求: 或者是為了落實政府部門間“ 齊抓共管”;或者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建設或重復工作, 提高政務部門的總體工作效率, 降低工作成本和社會成本; 或者是為了更好地為公民和企事業單位服務等。
( 二)職能依據
應以行政職能為依據。參與共享的各方必須是在其行政職能中有獲取共享信息的依據, 否則,按照保守秘密的一般原理, 不是必需的部門和個人就不應參與共享, 以免不利于保守秘密。
( 三)共贏策略
這是信息共享安排成敗的關鍵。在信息共享工作中, 如忽視共享各方的合理權益的保護與尊重, 刮“ 共產風”, 信息共享是落實不了的, 即使啟動了共享項目, 也堅持不了。所以, 一定要有共贏策略, 即參與共享的各方, 總體來說, 從共享中都感到“ 有所得”, 這樣的共享才能成功并發展下去。如果共享安排讓人感到只有一方是“ 贏家”, 其他各家則是“ 出力出信息”, 那肯定是不行的。
( 四)逐項安排
信息共享工作是非常復雜細致的工作, 千萬不要指望發一紙“ 紅頭”文件就什么問題都解決了。不同的共享信息需要不同的安排。認為只要政府建立起現代化的“ 政府數據中心”( GDC, Government Data Center) , 把要共享的信息集中存放, 信息共享就能解決的想法, 只是一種不切實際的技術空想, 從來沒有成功的先例, 以后也不會有。
總之, 每項共享安排都必須從需求、目標、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工作流程( 數據共享與更新) 、規章制度、考核、各項技術設施( 包括必要的安全設施) 等各方面全面安排并落實, 想走“ 捷徑”是不行的。
(來源:《中國信息界》2007年第6期)
周威,1978年9月出生,畢業于香港理工大學,軟件工程碩士,高級工程師。中電企協信息監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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