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3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
第一條 為加強信息化建設的管理,促進信息化建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信息化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信息化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