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鼓勵、支持和引導全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設立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管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