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06]34號
第一條 為鼓勵和吸引境內外創業資本投資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推動自主創新的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支持做強中關村科技園區的決策、《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號)和北京市委、市政府《關于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意見》(京發[2006]5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投資機構是指在北京市注冊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境內外創業投資基金在北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從事創業投資的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三條 發揮政府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的放大作用,扶持創業投資機構的設立與發展。
(一)采取參股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金,共同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于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政府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的參股比例不超過30%。
(二)采取跟進投資方式,與合作的創業投資機構共同投資于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政府創業投資引導資金跟進投資額不超過該創業投資機構投資額的30%,單筆金額不超過300萬元。對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的跟進投資可適當提高比例。按照投資合作協議的約定,委托該創業投資機構負責投資決策和股權管理,跟進投資所獲投資收益的50%作為管理費用支付給該創業投資機構。
第四條 對投資中關村科技園區初創期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機構,按照其實際投資額的10%給予風險補貼,單筆補貼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五條 對在中關村科技園區內購買或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創業投資機構給予補貼。2006年開始,對購買辦公用房的,一次性補貼的標準為每平方米1000元,該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租賃辦公用房的,補貼標準為該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補貼期為3年。
第六條 獲得創業投資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市級各類科技計劃、產業化專項的,政府有關部門視項目情況優先給予一定金額的資金支持。
第七條 對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中關村科技園區高新技術企業,成立時間在三年以內、租賃研發或生產用房的,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該企業一定期限的房屋租金補貼。
第八條 對于創業投資機構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且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在國內外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創業投資機構從業人員可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
第九條 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