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產業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建設全國一流科技園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園區管委會”)每年安排可支配財政收入的10%,在預算支出中設立“火炬發展金”專項資金。
第三條 “火炬發展金”主要用于落實由園區管委會制定的如下優惠政策:
1、扶持、支持火炬創業園、華苑軟件園、園區國際創業中心,園區留學生創業園、大學科技園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以及風險投資、中介等服務機構的優惠政策;
2、吸引和聚集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各類人才的優惠政策。
第四條 園區管委會成立火炬發展金管理小組,負責按有關規定(另行制定)審核“火炬發展金”扶持、支持的各類企業、項目和人才。該管理小組由園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勞動人事局,財政局、國際創業中心、火炬創業園協調服務中心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
需要由“火炬發展金”支持的各類企業和項目報園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需要由“火炬發展金”支持的各類人才報園區管委會勞動人事局。
第五條 經審核后的企業、項目和人才,由火炬發展金管理小組上報管委會批準后,享受各項扶持、支持待遇。
第六條 園區管委會財政局是“火炬發展金”使用的監督部門,負責確定“火炬發展金”的年度預算安排,并每年分兩批將“火炬發展金”撥入專用帳戶,監督“火炬發展金”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 本辦法由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