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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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深貿工財字【2009】2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的建設和管理,提高服務外包企業的整體技術水平,扶持和推動中小型服務外包企業發展,根據商務部《關于做好2007年度支持承接國際服務外包業務發展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財發[2007]343號)和《關于加快深圳市服務外包發展的若干規定》(深府[2006]267號)精神,設立深圳市服務外包共公平臺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二條 為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發展專項資金”,是指專項用于承接服務外包公共平臺和公共培訓服務平臺所需設備購置及運營費用的專項資金,屬市支持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的子項。
第四條 深圳市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發展專項資金來源:財政部、商務部下撥的專項資金。
第五條 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限額資助、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六條 市貿易工業局(以下簡稱市貿工局)是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根據我市服務外包發展情況進行規劃,向市財政局提出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以及分項預算;
(二)編制年度決算;
(三)編制年度資助指南,受理資助申請,組織對資助申請單位的考察、評審和社會公示,負責專項資金項目庫的管理;
(四)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專項資金的使用計劃,負責專項資金的日常管理,負責建立資助企業和資助項目的檔案并進行管理;
(五)負責組織對項目的驗收,并對資助項目和被資助企業進行績效評價;
(六)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專項資金有關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七)負責向上級匯報資金受理、資助績效情況等。
第七條 市財政局是專項資金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審核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年度支出結構及年度決算;
(二)會同市貿工局下達專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依據審核、驗收情況,辦理資助資金撥款;
(三)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 參與制定專項資金有關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五)負責組織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八條 資金使用單位責任:
(一)編制項目投資預算;
(二)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資金;
(三)對獲得的資助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四)接受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驗收和審計;
(五)按要求提供資助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相關材料。
第三章 資助事項及方式
第九條 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發展專項資金資助對象為在深圳市依法登記,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能正常開展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具體資助對象由市貿工局按有關標準和規定確定。
第十條 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的定位:
(一)研究、開發市場前景好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客戶為外包企業尋找新的經濟增長點,提高外包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為推動我市服務外包行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支持;為服務外包企業提供基于技術研發、質量保證、系統測試、演示、驗證、培訓、項目管理、知識產權保護等公共服務;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業建立合作關系,研究開發能推動行業發展、提高服務外包整體技術水平的公共技術和關鍵技術;收集分析與服務外包相關的國際國內技術和市場信息,研究行業發展動態,為服務外包技術發展提供咨詢和建議;
(二)具有信息采集、BPO管理、網上會展直播、技術演示等功能;提供信息查詢、信息發布、全文檢索、在線咨詢、個性化信息定制以及企業上網等服務;面向國際用戶,建立多國語言用戶界面;建立面向移動設備和固定終端的人機交互界面。為外包企業提供一個高效快捷的網上交易平臺、供求平臺和交流平臺;
(三)利用國內外高等院校和社會資源,開展物流、外語、動漫、軟件等多方面、多層次的人才培訓,為外包企業的發展迅速培養和造就各類高素質的人才,每年培訓服務外包人才不低于500人;建立服務外包人才信息數據庫,為服務外包發展提供人才儲備信息,為政府提供科學全面的外包人才信息;開展服務外包人才交流服務,為服務外包企業和服務外包專業人才提供交流的平臺。
第十一條 服務外包公共平臺資金資助范圍:
(一)服務外包公共技術平臺建設及運營費用;
(二)服務外包公共信息平臺建設及運營費用;
(三)服務外包公共培訓平臺建設及運營費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請資金資助:
(一)服務外包公共平臺建設產權不清、知識產權有爭議的項目;
(二)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產權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處罰未逾3年的;
(三)申請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給予資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服務外包公共平臺資金采取財政補貼方式給予資助。
第四章 資助的條件及標準
第十四條 申請資助的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深圳市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的定位和資金使用方向;
(二)申請單位有與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同時具備一定的開展研究、測試、信息服務、培訓條件的場地,先進的儀器、設備;
(三)申請單位擁有相應的自有配套資金。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根據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的實際業務內容給予資金支持:
(一)服務外包公共技術平臺建設給予設備購置費50%支持,總額不超過50萬元,待平臺建設完成后一次性支付;運營費用每年支持總額不超過15萬元。
(二)服務外包公共信息平臺建設給予設備購置費50%支持,總額不超過50萬元,待平臺建設完成后一次性支付;運營費用每年支持總額不超過10萬元。
(三)服務外包公共培訓平臺建設給予設備購置費50%支持,總額不超過50萬元,待平臺建設完成后一次性支付;運營費用每年支持總額不超過30萬元。
第五章 資助申報及審批
第十六條 資助項目采取建設單位申報、市貿工局受理、評審、公示,并由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資助項目申報每年集中辦理一次。
第十七條 申請服務外包公共平臺建設資助的,申請單位應當向市貿工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立服務外包公共平臺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的建設及運營情況;
(三)申請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五)申請單位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市貿工局對符合本辦法的資助申請,組織現場考核并按評審規則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二)市貿工局在申報項目受理后的三個月內提出初步資助計劃,并送市財政局在15個工作日內復核;
(三)申請資助單位的項目經市財政局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貿工局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資助計劃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市貿工局應組織專家重新進行評審;
(四)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貿工局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資金資助計劃;
(五)市財政部門按照資金計劃和有關規定辦理撥款手續。
第六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的組織機構的設置應遵循精簡、高效和創新的原則,符合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的具體情況。
第二十條 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應聘請國內外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的研究開發方向、重點技術和項目進行咨詢與評估。
第二十一條 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應建立開放式運行模式,注重產學研聯合和國際人才技術交流,充分利用國內外先進科技成果和社會科技資源,不斷提高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的服務、信息和培訓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 服務外包公共平臺應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和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發展規劃開展工作,應與企業建立緊密合作關系,在技術服務、公共信息服務和公共培訓服務等方面為企業特別是為中小型外包企業提供優質低價服務。
第二十三條 政府資助的服務外包公共平臺建設專項資金應當主要用于公共服務平臺設備購置及運營費用。
資助資金不得作為服務外包公共平臺股東的股本金。
第二十四條 服務外包公共平臺建設單位不得改變專項資金的用途。因情況發生變化需要改變用途的,必須事先向市貿工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按新的用途使用。
私自改變資金用途的,由市貿工局會同市財政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凡獲得政府專項資金資助的服務外包公共平臺,其建設應當依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經專家論證后的可行性報告和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技術驗收規范、規程及工程質量評定標準等,符合政府采購條例要求的,應辦理政府采購有關手續。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獲得資助的服務外包公共平臺建設單位,應當每半年向市貿工部門報送服務外包公共平臺建設情況報告,對服務外包公共平臺的研究開發、人員培養、經費投入和使用、工作績效等做出說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市貿工局報送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第二十七條 獲得資助的服務外包公共平臺五年內改變性質、產權、營業地點、場地面積、業務范圍的,變更前應將有關情況報告市貿工局、財政局,經上述部門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市貿工局應定期對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建設單位進行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 及時對已確定的資助項目進行驗收,并將項目驗收情況和專項檢查的情況及時書面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應對資助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并將重點檢查情況書面反饋給市貿工局。
第二十九條 市貿工局負責對被資助對象及已驗收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情況書面送市財政局。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資助申請人再次申請資助的重要評審依據。
市財政局負責對上年度資助資金的整體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并將績效評價情況書面向市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安排下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資金申請單位違反財經紀律、虛報、冒領、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由市財政局責令改正,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的權限由市財政、審計、監察機關進行處理、處罰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貿工局、市財政局工作人員和專家組成員違反本辦法,不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詢私舞弊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資金的管理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年度部門預算申報安排。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貿工局和市財政局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