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知適用于注冊在試點地區內、實行查賬征收、經試點地區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北京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鑒定、評審、驗收費用。
四、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二)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
八、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九、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通知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
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研究開發項目鑒定意見書。
(七)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十二、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通知的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十三、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
十四、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攤方法在受益集團成員公司間進行分攤。
十五、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集團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如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十六、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應當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分攤方法。
十七、企業集團采取合理分攤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集團母公司負責編制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立項書、研究開發費用預算表、決算表和決算分攤表。
十八、稅企雙方對企業集團集中研究開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和金額有爭議的,如有關企業集團成員公司分別設在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用;有關企業集團成員公司均設在統一省、直轄市的,企業按照其所在省、直轄市稅務機關的裁決意見扣除實際分攤的研究開發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