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3號公布 根據2008年9月1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適應電信業對外開放的需要,促進電信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外商投資的法
(2000年9月25日發布 國務院令第291號)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信市場秩序,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的安全,促進電信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
(1996年2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5號發布 根據1997年5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的決定》修正)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管理,保障國
(2011年6月7日發布 法釋[2011]13號)為依法懲治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等犯罪活動,維護廣播電視設施運行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采取拆卸、毀壞設備,剪割纜
(2007年6月26日發布 法釋[2007]13號) 為依法懲治危害軍事通信的犯罪活動,維護國防利益和軍事通信安全,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故意實施損毀軍事通信線
(2004年12月30日發布 法釋[2004]21號)為維護公用電信設施的安全和通訊管理秩序,依法懲治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 采用截斷通信
( 發布日期:2012-08-09)(2000年5月12日發布 法釋[2000]12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為依法懲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
(2010年9月26日發布 工信部電管[2010]469號)第一條 為了提高國際通信網絡架構保護措施,保障國際通信網絡運行穩定可靠,促進國際通信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電信網絡運行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