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鼓勵、支持和引導全省中小企業、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設立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管好、用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省級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河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冀政[2005]39號)和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中小企業發展,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天津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中小企業發展,改善中小企業外部經營環境,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我省中小企業發展,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五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六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